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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学质量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6-06-20 00:0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 14号)和《晋中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从总体上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建设,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我院“教学质量项目”建设管理若干办法。

一、立项程序

第一条学院设教学指导小组或聘请校外专家,负责各项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组织成果鉴定、结题验收和向学院教务处选送申报课题等工作。

第二条申请立项的各项研究课题,要由有关人员提出详尽的课题报告,说明该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该项目的理论依据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推广前景、价值等,并填写立项书,报教务处。

第三条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小组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提出申报的课题进行评议、筛选,评选出符合立项条件和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申报课题,并签署评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校级以上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一般从学院立项课题申推荐选送。

二、立项条件

第五条学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各项研究课题立项。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参加课题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论证的,可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人。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关注和掌握本学科专业和本岗位工作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前沿成果。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研发能力。

3.直接承担我院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每个课题的主要承担人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研究课题的研究队伍要实现优化组合,既要注意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还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同志积极参加。

第九条所选课题必须是与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具备研究条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条各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原则上应是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在岗人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

三、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各项研究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阶段性研究报告,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学院对研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改革或建设效果比较好的项目,学院将作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推荐。在阶段检查中不合格或没有接受检查的项目,如实向学院主管部门汇报,建议要求整改或重新审核其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各课题的炎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需由教学指导小组监督。

第十四条对已立项的研究课题,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学院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课题研究队伍要相对稳定。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研究人员需要更换时,由课题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更换人选,经教学指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后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应按期完成,对延缓项目的完成或放弃研究项目,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对无充分理由放弃研究项目者,学院将根据情况在以后的立项中不得以项目负责人中请该类项目的研究。

第十七条未经学院审核通过的研究课题,一般不予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课题及教学成果奖。

四、结题与鉴定

第十八条研究课题从立项之日起,研究时限一般为2至3年,时限期满,课题组须提前向学院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课题执行总报告及完整的总结报告、资料,其中包括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验收专家组要求学院教指委专家占有一定比例。

五、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条学院将大力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对经过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获奖成果,学院将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会、成果展览、成果观摩等形式,促进教学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一条推广成果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鉴定的成果不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