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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生物科学与技术系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6-09-10 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研室建设,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使之更好地适应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研室的组织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同类课程设置的教学与研究的基层组织,是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与师资培养的基本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的设置应根据学科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教学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教研室设负责人,教研室成员应有适宜的职称结构,形成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

第二章 教研室的任务

第五条 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和教师进修等关系,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教学任务,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工作,包括本教研室承担的各门课程的讲授、实验、习题与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三)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精心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积极参与高水平教材教参的编写。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学院和系部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教研室的实旋办法,进行科学管理。

(二)教研室要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可包括任课教师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听课记录、教学活动记录、学生座谈会记录、学生成绩、试题资料和试卷、试卷分析报告、教研和科研申报材料、文献资料目录等等。对系部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教学文件,亦要分类归纳存档。

(三)教研室要把专业资料的收集工作视为本课程(或学科)的基础建设。组织本教研室教师不断收集与本课程(或学科)有关的研究动态资料、参考书目、视听教材等。

(四)教研室对本室的教具、挂图、模型、仪器、标本等,要严格管理,建立保管制度,统一使用。

(五)实验室是教研室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教研室要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师资培养

(一)教研室要有计划地进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教研室要有教师培训计划,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培训要求。对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教研室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呈报所在教学学院(教学部)。

(二)教研室要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科研和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中年教师一般是教研室的骨干,培养提高中年教师的主要途径是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参加科学研究和论著编撰工作,逐步形成稳定的发展方向,并提供学习条件和进修机会,为学科或学术带头人的产生奠定人才基础。

(四)教研室应将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作为师资培养的重点来抓,鼓励他们刻苦读书,树立严谨治学的学风。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提出“定时间”“定任务”“定考核”的具体要求,教学学院要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学研究

(一)科学研究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教研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研室要增强科研意识,积极而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各级教师应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注重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将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实际教学过程中,达到以科研促教学之目的。

(二)教研室要支持教师根据个人特长、志趣和学术见解自由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要注意教研室内以及与有关教研室间的相互协作,加强横向联系,以促进研究工作的发展与提高。

(三)教研室要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经验,不断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并经常为本专业学生进行学术讲座。

第三章 教研室负责人

第九条 教研室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

第十条 教研室负责人在教学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执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拟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开展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落实与监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实施,组织课堂教学以及教学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科研计划,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提出本教研室梯队建设的计划或建议。

(四)组织完成本教研室成员的基层考核工作(包括政治思想、教学质量、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等)。(五)组织召开教研室工作会议。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会议讨论,并及时呈报系领导加以解决。(六)每学期末,对本教研室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教学学院领导汇报。

(七)完成系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负责人的工作量按每周1学时计算,学院按《晋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发放办法(试行)》发放工作津贴。

第四章 教研室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教研活动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研活动,一般要求每2周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教研活动由教研室负责人主持,教研室全体教师参加,做好教研活动记录并注意保存,教研室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分工。

(二)关于课程建设及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内容的研讨。

(三)关于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教学经验的交流与研讨。

(四)关于教学工作的实施与检查情况通报,教学质量分析。

(五)关于加强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措施。

(六)关于课程考试的准备工作和总结。

(七)关于本教研室科研工作的选题、设计、计划以及实施。

(八)关于本教研室师资培养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九)关于实验教学有关事宜。

(十)关于本教研室的学习计划(政治、业务)和定期考核评议工作。

(十一)关于上级的文件、指示、决议的学习讨论。

(十二)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集体备课制度。数名教师教同一进度的同一课程,必须进行集体备课;不同进度的同一课程,也应加强集体备课和交流。

第十四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负责人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交流;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第十五条 试讲制度。新进教师上课、新开课程均应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制度。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各系应对教研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院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出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并向教学学院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如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