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5.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6.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