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部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一)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
(六) 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部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设岗基本要求
(一)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二)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学期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申报本学期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详细填写申报岗位个数、具体工作内容及申报理由,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报该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置,审批通过后本学期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学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选聘条件、选聘时间等在学生工作部网站向全校公开发布。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选择本学期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应由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向学生工作部申请。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报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用工起止时间,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招聘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从校园网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生)》,到学生工作部报名;
(二)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选聘条件及选聘时间安排申请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面试;
(三)用工单位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用工单位安排其上岗。
第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开展招聘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本人自愿、扶困优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学生工作部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日程,制定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无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
第七章 酬金发放及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我校各部门、各院系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我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酬金标准原则上48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酬金标准不低于12元/小时。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5日之前,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上月考勤情况,填写本单位上月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后,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校计财部,由计财部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